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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原文

时间:2023-09-1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学习心得

第二条学费补偿对象包括在广西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即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助学贷款借款人。第三条学费补偿资金来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第四条学费补偿金额根据毕业生所在高等学校就读阶段的学费标准和人数确定,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财政厅制定,与毕业生所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相等。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原文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效果,减轻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经济负担,提高广西高等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费补偿对象包括在广西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即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助学贷款借款人。

第三条 学费补偿资金来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

第四条 学费补偿金额根据毕业生所在高等学校就读阶段的学费标准和人数确定,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财政厅制定,与毕业生所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相等。

第五条 学费补偿的形式为一次性补贴,由毕业生所在高等学校负责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的申请和发放由毕业生所在高等学校的财务处、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于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助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学费补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

第九条 学费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具体比例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学费补偿的具体实施时间由自治区教育、财政厅确定,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应当及时、全额发放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可能取消其申请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